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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区划代码数据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是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以下简称“五经普”)区划代码数据的指导性规范,规定了各级区划代码及机构代码的建设规范及标准。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260-2007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GB/T 10114-2003

《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地名/地址编码规则》GB/T 23705-2009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地理实体与地名地址数据规范》 CH/Z 9010-2011

《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 18521-2001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元数据》GB/T 1007-2001

三、区划代码数据标准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

统计用区划代码由 1 ~ 12 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

第 1 ~ 2 位,为省级代码;

第 3 ~ 4 位,为地级代码;

第 5 ~ 6 位,为县级代码;

第 7 ~ 9 位,为乡级代码;

第 10 ~ 12 位,为村级代码。

(二)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1、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编码方法

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由 1 ~ 6 位代码组成。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

2、县以下区划代码编码方法

县以下区划代码由 7 ~ 12 位代码组成,包括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两部分。

(1)乡级代码编码方法

凡民政部门确认的街道、镇、乡,按照国家标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2003)编制,其乡级代码为 001 ~ 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乡级单位,乡级代码为 400 ~ 599。具体编码如下:

● 001 ~ 099 表示街道;

● 100 ~ 199 表示镇;

● 200 ~ 399 表示乡;

● 400 ~ 599 表示类似乡级单位。

(2)村级代码编码方法

凡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 001 ~ 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园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 400 ~ 599(498、598 除外)。具体编码如下:

● 001 ~ 199 表示居民委员会;

● 200 ~ 399 表示村民委员会;

● 400 ~ 499 表示类似居民委员会(不含 498 代码);

● 500 ~ 599 表示类似村民委员会(不含 598 代码)。

(3)特殊情况的编码方法

1)虚拟村级单位

当乡级单位下未设(或未明确)村级单位时,则在该乡级单位下虚拟一个村级单位,其编码方法为:

在街道、镇以及类似乡级单位的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工矿区、高校园区、科研机构园区等区域下,虚拟村级单位的代码为 498,名称为“×× 虚拟社区”;

在乡以及类似乡级单位的农、林、牧、渔场和其他农业活动区域下,虚拟村级单位的代码为 598,名称为“×× 虚拟生活区”。

2)县直辖村级单位

县级单位直辖村级单位,其乡级代码统一编为 198,在 198 代码下,再对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进行编码。

3)乡直管村民小组

乡级单位直接管辖的村民小组,其村级代码编制为 398 。

(三)普查小区编码标准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在统计用区划代码的基础上,基于普查工作的需要,还拓展了普查小区代码。

1、编码规则

五经普普查小区代码由 1 ~ 15 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

第 1 ~ 2 位,为省级代码;

第 3 ~ 4 位,为地级代码;

第 5 ~ 6 位,为县级代码;

第 7 ~ 9 位,为乡级代码;

第 10 ~ 12 位,为村级代码;

第 13 ~ 15 位,为普查小区代码。

普查小区代码由 001 开始编码,依次递增,最多支持将普查区划分为 999 个普查小区。

其中,001-700 是具有实际调查区域的普查小区,701-999 是建筑物拆分普查小区。

2、命名规则

为简化名称,普查小区的命名以普查小区的编码为主体,命名规范为:第 XXX 普查小区。例如第一个普查小区命名为:第 001 普查小区。

四、处理地代码数据标准

(一)处理地的定义

对于具备独立开展普查工作但尚未正式划定为行政区划的乡级及以上统计单位,或统计用区划代码与实际普查管理组织不符的,可在系统中设置处理地,以满足多样化的普查管理需要。

(二)处理地编码规则

处理地代码与统计用区划代码编码规则一致,采用 12 位编码,包括省级(2 位)+市级(2 位)+县级(2 位)+乡级(3 位)+村级(3 位)。处理地代码以统计用区划代码为基础,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进行调整、新增。

对于新增和调整的处理地,该级别的代码起始数字一般为“7”,例如县级处理地:110171,乡级处理地 110102701。

(三)与统计用区划代码的关系

处理地代码是以统计用区划代码为基础设定的,最小单元为乡级处理地,处理地中的村级代码是由统计用区划代码设置而来。因而,统计用区划代码与处理地的村级单位数量一致。

处理地代码与统计用区划代码并行存在,两者是一种逻辑映射关系,处理地代码一般多于统计用区划代码。通过统计用区划代码的边界,可融合生成各级处理地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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